案情簡介:
宋某于2019年4月11日進入某貿易公司工作,擔任財務部副經理。2019年7月12日,因在QQ上遭遇謊稱自己是總經理朱某的電信詐騙者,宋某誤將公司賬上資金297600元按其指示匯到了與公司沒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個人賬戶。宋某于當日發現受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后一直追查無果。貿易公司遂申請仲裁,要求宋某賠償經濟損失297600元。
在案件處理中,宋某辯稱,自己被詐騙是因為公司的高管信息早已被泄露,而自己工作繁忙,導致判斷力下降。宋某還稱,在整個被騙過程中,自己曾找過朱某,但朱某不在辦公室,致使其誤以為與其以QQ溝通的人員就是朱某;在發現被騙后,自己立即報警,已經盡職,不應當承擔單位的經濟損失。
雙方確認公司匯款流程如下:需要打款的人員事先在OA系統中申請付款,經其直屬領導審核,再由財務主管(即宋某)審核,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出納進行打款。若需要申請打款的人員系宋某,也需在OA系統申請,由其自行審批,再由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由出納打款。
爭議焦點:
宋某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是否需要賠償公司被騙的經濟損失?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宋某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7800元。
焦點分析: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頻發,其中一種詐騙手段就是冒充公司領導,混進工作QQ群后以各種理由指示財務人員打款至指定賬戶。對于這種詐騙模式,宋某作為財務部副經理,熟知公司財務制度,出于職業敏感應有所戒備及防范,特別是當轉賬金額較大,收款人又為之前與公司沒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個人時,更應審慎處理。
本案中,宋某在接到詐騙人員發來的轉款指令后,如進一步認真核實即可避免損失。但宋某既沒有當面確認,更沒有嚴格根據公司財務制度在OA系統中發起轉賬申請,而是輕信對方直接向第三方轉賬,最終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宋某沒有盡到一名財務人員的審慎義務,構成重大失職。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仲裁委綜合考慮宋某工作職責、工資收入、在被騙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以及最終損失金額等各方面綜合因素,兼顧雙方利益,酌情裁決宋某部分賠償貿易公司的經濟損失。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